物業管理條例不管是對于業主還是物業,都是一種關乎到切身利益的保障,那么今天我們就來大概解讀一下物業管理條例的一些規定,方便大家對于物業管理條例有著更為深刻的認識,希望大家能夠認真看完
01
物業由管理到服務的改變
修改的?條文:根據《物權法》的相關規定,將“物業管理企業”修改成“物業服務企業。
點評:稱呼上的改變,意味著新的《物業管理條例》更強調業主自治管理和物業服務,而不是以往一樣物業的權利不是很受業主的制約。
02
業委會成立指導部門的增加
修改的條文:增加“街道辦事處、鄉鎮人民政府”為成立業主大會、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指導部門。
點評:這個修改,增加了街道辦事處、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權利,突出了基層管理的重要性,對業主、物業公司的指導更具體,實際操作性更強。
03
通過起訴可撤銷業委會的決定
修改的條文: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,對業主具有很大的約束力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時候,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。
點評:以往,一旦具體決定通過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,業主就沒有權利改變。當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不合理時,業主該怎么辦?修改后的條文,賦予了被侵害權益業主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。業主可以以個人名義對業委會的不合理決定進行起訴,現在是有權提出申請,將其取消的。這樣做,更有利于保護個人權益。
04
嚴格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
修改的條文:明確《物權法》對于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,就是“面積”再加上“人數”。
點評:修改后,業主大會對“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”和“改建、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”這兩項事項作決定時,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/3以上的業主,且占總人數2/3以上的業主同意,規定得更為嚴格。
05
責任人不愿意承擔維護養護義務
物業存在安全隱患,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時候,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,有關業主也應當給予配合。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,經業主大會同意后,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,費用由責任人承擔。
點評:這一點規定也加強了業委會的權利,更加有利于業委會工作的開展,更為深刻的詮釋了業委會與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宗旨!
看完之后大家是不是對于物業管理條例有了更加清楚的認識了呢!